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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超华与金林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华,金林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王超华。被告:金林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华与被告金林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超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玲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