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商业银行城××支行与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鹏纺织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商业银行城××支行,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鹏纺织厂,邵甲,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35号原告绍兴市商业银行城××支行。×路××号。负责人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被告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高桥。法定代表人邵甲。被告绍兴市××鹏纺织厂。。投资人邵乙。被告邵甲。被告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商业银行城××支行与被告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鹏纺织厂、邵甲、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商业银行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283元,依法减半收取331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8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平平审判员 金克祥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文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