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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商业银行城××支行与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鹏纺织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商业银行城××支行,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鹏纺织厂,邵甲,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35号原告绍兴市商业银行城××支行。×路××号。负责人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被告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高桥。法定代表人邵甲。被告绍兴市××鹏纺织厂。。投资人邵乙。被告邵甲。被告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商业银行城××支行与被告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鹏纺织厂、邵甲、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商业银行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283元,依法减半收取331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8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平平审判员  金克祥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文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