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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州美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湖州美雅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37号原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被告:湖州美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横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美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且该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391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69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期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