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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全利与黄友胜、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全利,黄友胜,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22号原告高全利,经商,环县楚门镇南兴街22号。(身份证:3326271963********)被告黄友胜,个体办厂,住玉环县芦浦镇道头村漩芦路46号。(身份证332627196308032315)被告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住所地玉环县龙溪乡漩门大坝。法定代表人黄友胜,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全利与被告黄友胜、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黄友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且公安已对被告黄友胜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全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