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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戚国光与何亚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国光,何亚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74号原告:戚国光,住诸暨市大唐镇冯村。被告:何亚莉,住诸暨市草塔镇新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国光与被告何亚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国光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亚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戚国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国光撤回对被告何亚莉的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国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汤立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