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79号原告:石×。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以原、被告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已缴)。审判员 XX毅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常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