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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79号原告:石×。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以原、被告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已缴)。审判员  XX毅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常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