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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三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林平与刘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平,刘顺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三民���字第00046号原告赵林平被告刘顺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平诉被告刘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林平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顺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平撤回对被告刘顺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赵林平负担。审判员  惠晓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