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雁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潘怀平。被告桂某。委托代理人王美月,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安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由于被告隐瞒再婚情况,引起原告许多生活顾虑,加之被告生活习性不正常,造成夫妻感情不睦。婚生女李芸绮出生后,被告不尽扶样义务,近几年被告在外打工挣钱未照顾家庭。现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夫妻感情尚好,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李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上述事实,证人证言,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来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由于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从而被告疏忽了对原告和孩子的关心和照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被告应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关心体贴原告和孩子,双方互相交流,增进沟通,共同维系美好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