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94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被告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李 建 宏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戎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