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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京××钢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南京××钢琴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70号原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线××口。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南京××钢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南京汉密尔顿钢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5元,减半收取49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