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与戴甲、戴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戴甲,戴乙,陈××,戴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842号原告:温州××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路××大厦××号。负责人:江×。委托代理人:谢××、邵××。被告:戴甲。被告:戴乙。被告:陈××。被告:戴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与被告戴甲、戴乙、陈××、戴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戴甲名下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龙华大楼d幢103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戴甲名下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龙华大楼d幢103号房屋(地号:1-09850106-23-43,所有权证号:487451,建筑面积:184.19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琴仙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