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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与柯××、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柯××,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418号原告:陈××。被告:柯××。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柯××、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5元,减半收取6532.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金 涛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