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司徒××与范××、张××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范××,张××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司徒××。被告:范××。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徒××与被告范××、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葛有严人民陪审员 周宏国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蒋挺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