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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司徒××与范××、张××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范××,张××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司徒××。被告:范××。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徒××与被告范××、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葛有严人民陪审员  周宏国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蒋挺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