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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应××与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73号原告:应××。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与被告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任 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