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应××与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73号原告:应××。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与被告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任 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