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旺枝与赵艳菊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艳菊,刘旺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旺枝。上诉人赵艳菊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合伙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县,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锐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汤金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