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宫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卫军与孟春秋、西安圣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军,孟春秋,西安圣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宫初字第80号原告孙卫军。委托代理人谢世有,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春秋。被告西安圣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小白杨村村南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军与被告被告孟春秋、被告西安圣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军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原告已交纳,现由原告负担87.5元,其余部分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石 瑞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成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宸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