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徐亚洲与杨维娜、姬建华、开封市东郊花园二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亚洲,杨维娜,姬建华,开封市东郊花园二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2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亚洲。委托代理人潘胜超,开封市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维娜。委托代理人成瑞萍、李勇,开封市鼓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姬建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东郊花园二组徐亚洲因与杨维娜、姬建华、开封市东郊花园二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3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维娜给付货款38570元及利息,开封市东郊花园二组与姬建华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金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徐亚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徐亚洲及其代理人潘胜超、杨维娜的委托代理人成瑞萍、李勇、姬建华到庭参加诉讼,开封市东郊花园二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莎莎审 判 员 张 洁代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翟晓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