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杜力牛,男,193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系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未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25元。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