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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杜力牛,男,193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系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未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25元。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