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钱幸忠与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幸忠,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陆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钱幸忠。委托代理人:卢军,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新景南路200-204号。法定代表人:支岩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凌巧荣、唐建伟,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陆怡。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原告钱幸忠与被告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陆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钱幸忠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陆怡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钱幸忠撤回对被告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陆怡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幸忠撤回对被告嘉善县中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陆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