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日中与黄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日中,黄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73号原告王日中,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永庆路63号。(身份证:33262719520202125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根寿,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兴良,农民,环县芦浦镇道头村。(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日中与被告黄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黄友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且公安已对黄友胜立案侦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日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