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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甲、徐甲为与被告徐乙、楼××、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与徐乙、楼××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楼××,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徐乙。被告:楼××。被告:徐丙。原告徐甲为与被告徐乙、楼××、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毅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王××、陈×,被告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乙、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案由为普通合伙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三被告合伙成某某心菜园,未进行工商登记。2007年7月8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用于安心菜园的经营,并予以签字,约定于同年10月底前还清。但欠款到期后,被告只归还10000元,尚欠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1、三被告归还欠款15000元,支付利息1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三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徐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楼××答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原告的退伙款。被告楼××未提供证据。被告徐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楼××无异议;被告徐乙、徐丙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7月8日,被告徐乙、楼××、徐丙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承诺欠原告徐甲投资入股款25000元,于2007年10月底还清。到期后,三被告归还了10000元,尚欠15000元未归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徐乙、楼××、徐丙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归还原告投资入股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本院依法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进行调整。被告楼××以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原告退伙款的抗辩,与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相符,予以采信。被告徐乙、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乙、楼××、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欠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1080元(利息从200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08年12月5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207元、实收103.5元,由被告徐乙、楼××、徐丙负担,退回原告徐甲1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蒋子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