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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吕×、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吕×,周×,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56号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8430077-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中心区××号。代表人:翁××。委托代理人:黄×。委托代理人:夏××。被告:吕×。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周×。被告: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接××村。代表人: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被告吕×、周×、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地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5元,减半收取计5358元,由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庚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