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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杨××。被告: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黄 蓁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单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