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化纤有限公司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化纤有限公司;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11-1号原告:绍兴县××化纤有限公司060-x)。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容山村猫山头村。法定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7元,减半收取3,4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02元,合计5,876元,由原告绍兴县××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