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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程筠与成都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筠,成都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647号原告程筠。委托代理人戴敬忠。被告成都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锡。委托代理人XX,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筠与被告成都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325元。审判员  王雪梅二00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