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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宫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焕生与孟春秋、西安圣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生,孟春秋,西安圣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宫初字第79号原告徐焕生。委托代理人谢世有,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春秋。被告西安圣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焕生与被告被告孟春秋、被告西安圣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焕生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焕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交纳,现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部分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石 瑞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成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宸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