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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叶权顺与梅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权顺,梅金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46号原告:叶权顺。被告:梅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权顺诉被告梅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权顺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权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