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玻璃公司与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玻璃公司,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361号原告:杭州××玻璃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组(万安大桥旁)。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郎××。被告: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玻璃公司诉被告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玻璃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玻璃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玻璃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原告杭州××玻璃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杜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