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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齐贤达与浙江诸暨能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贤达,浙江诸暨能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贤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诸暨能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中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寅。上诉人齐贤达因其他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贤达于2009年4月3日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贤达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贤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齐贤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