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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与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材有限公司,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03号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欧××。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1元,依法减半收取2565.50元,由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