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与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材有限公司,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03号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欧××。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1元,依法减半收取2565.50元,由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