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厂与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厂,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57号原告:桐乡市××厂,住所地:桐乡市××山村。委托代理人:张××、顾××。被告: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厂与被告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的存款9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