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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厂与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厂,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57号原告:桐乡市××厂,住所地:桐乡市××山村。委托代理人:张××、顾××。被告: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厂与被告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的存款9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