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钱××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纸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857号原告杭州××钱××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农场××坝。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杭州××钱××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沈杭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