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包执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合肥宏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合肥宏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包执字第373-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宏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9)包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10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0年3月31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60000元,诉讼费1764.5元,执行费800元,总计6256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256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爱桂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汪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