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三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夏永秦与三原县高渠乡和平村十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永秦,三原县高渠乡和平村十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三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夏永秦被告三原县高渠乡和平村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永秦诉被告三原县高渠乡和平村十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永秦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原县高渠乡和平村十组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永秦撤回对被告三原县高渠乡和平村十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永秦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夏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