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46号原告:叶××。被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