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杭州豪锋绣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红旭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杭州豪锋绣艺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霞。委托代理人:郑海东、王奇雄。被告:绍兴县红旭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豪锋绣艺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红旭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豪锋绣艺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红旭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