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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肖中斗与陶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中斗,陶海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262号原告肖中斗,水泥工,住舟山市定海区念亩墩5弄8号。被告陶海光,海区香园新村30幢63号605室。原告肖中斗诉被告陶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自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中斗及被告陶海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肖中斗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因被告急需资金为船购买设备,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起诉后的逾期利息,后原告放弃对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陶海光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陶海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中斗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陶海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自力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