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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王××为与被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王××为与被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塘街道××村。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杭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塘街道××村。法定代表人汪××。委托代理人李××。原告王××为与被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肖禾××)、杭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强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被告肖禾××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2008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肖禾××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通过浙XX强建设有限公司帐户交付给肖禾××,借期自2008年10月16日至2009年1月16日,腾坤××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还约定,如借款逾期归还,肖禾××应按借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承担惩罚性滞纳金;因肖禾××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时,肖禾××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并已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现起诉要求肖禾××归还借款200万元,支付自2009年1月17日至实际还款日按日万分之十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2万元;腾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肖禾××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称目前无能力归还,同时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并且不同意承担律师费。被告腾坤××在书面答辩中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王××与肖禾××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王××与腾坤××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肖禾××未按期还款,腾坤××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款协议中关于滞纳金和律师费的约定其性质均属于约定的违约金,原告就此提出的两项请求的合计数额过分高于逾期还款所造成的损失,本院对其中的律师代理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王××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1月17日至实际还款日按日万分之十计算的违约金;二、杭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三、驳回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11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80元,由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9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8802968)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