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工业涂装与武义县××云休闲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义县××云休闲用,武义县××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工业涂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义县××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号。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工业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工××区。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武义���××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云××)与被上诉人浙江××工业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德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其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3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陆××及上诉人的代理人曾××、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原告明泉××于2006年3月3日与原武义县其云休闲喷塑厂签订涂装产品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武义县其云休闲喷塑厂向明泉××定作帐篷管件喷涂生产线一条,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8.2万元(不含税价)。结算方式为合同签���之日预付总金额的40%,提货时付20%,2006年9月付30%,余款调试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同年3月20日,双方又签订四工位手动粉房加工合同一份,约定价款为人民币3.8万元,结算方式为2006年12月底一次性付清。该二合同还对验收标准、方某、期限及交货时间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进行了设计、加工制作。期间,武义县其云休闲喷塑厂投资人陆××注销了该厂,并设立了被告武义县××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原合同项下的设备均安装于被告其云××,其云××于2006年4月15日对设备进行了验收,并在设备安装验收记录表中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设备运行至2006年10月,出现悬链阻力过大故障,后经明泉××采取增加一套驱动的方式解决了该故障。2007年8月,其云××的股东陆××与朱某某签订公某承包某某合同,将该设备连同其云××的其他财产自2008年8月10日起发包给朱某某经营。原判另认定,本案的帐篷管件喷涂生产线定作合同价款28.2万元为不含税价款,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出售的商品应当包含税款,为此,该套生产线的税价合计应为人民币329940元。原判又认定,其云××于2006年3月3日、20日分别支付设备款11.2万元、5.6万元。原审认为,明泉××与原武义县其云休闲喷塑厂所签订的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武义县其云休闲喷塑厂注销,合同权利、义务由被告其云××承接,故该二合同对其云××仍具有约束某。因该涂装设备已经双方确认验收合格,其云××也将该设备投入生产使用,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但因在保修期间属原告明泉××保修范围,明泉××未达到根本违约之程度,且因其云××在与朱某某发生的诉讼案件中所自认的“被反诉人(朱某某)承包期间一直正常生产经营”及承包某某协议第四条“甲方(陆××)的机器设备交给乙方(朱某某)时要能正常使用,乙方在承包期满后,交回甲方时机器设备同样正常使用”的内容,故其云××要求退货及反诉要求明泉××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其云××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明泉××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告(反诉原告)其云××支付原告明泉××设备款19994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其云××支付原告明泉××逾期付款违约金16087元;三、驳回反诉原告其云××的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227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620元、反诉受理费2916(已减半),合计68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其云××负担。其云××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明泉××提供的设备自2006年4月初安装,于同年4月15日经过验收,但验收是在无负荷生产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到半个月即4月28日整条生产线出现严重故障不能运转,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虽经明泉××技术员进行维修、更换、增加设备等,但始终未能解决由于设计、安装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其云××在一审中提供了一系列足以证明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证据,并提出对设备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但未获原审法院准许。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1、听证程序不合法,听证中未组织合议庭,仅主审法官一人听证,听证内容系案外人朱某某提出的帐户查封异议,但原审法院又以该听证为由通知其云××不准许进行质量鉴定。2、原审法院将案外人朱某某提出查封异议的相关证据在未经开庭且未经本案双方当事人质证的情况下作为判决认定的证据采用,程序违法。其云××上诉还认为原审判决纵容了被上诉人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极为不公。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明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其云××向某某提交《帐篷管件喷涂生产线技术说明及报价》一份,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明泉××所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被上诉人明泉××认为该材料早已存在,其云××现予提交应不属新证据,且根据该技术说明及报价的有关内容,可得知系明泉××在与其云××签订本案合同前的报价及技术说明,并非系本案的设备进场验收后的数据更改,该书面材料并不能证明明泉××所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审查认为,上述《帐篷管件喷涂生产线技术说明及报价》系在本案合同签订前由明泉××交其云××,后留存于其云××,故该证据早已在一审诉讼前形成,其云××未在一审程序中提��,现本院不作为二审中的新证据予以审查。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明泉××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明泉××提供的设备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二、原审程序是否合法。关于焦点一,审查认为,根据签订的二份加工合同,有关设备的验收标准、方某及期限为安装调试后十五天内按技术协议进行验收。另根据在案的设备安装验收记录表,设备的安装时间为2006年3月18日,上诉人其云××的法定代表人陆××作为需方验收人于2006年4月15日对验收记录及验收合格的结论予以签名确认,其云××作为使用单位亦在该设备安装验收记录表上盖章确认。结合其云××在与案外人朱某某间发生的诉讼纠纷中作出的其将完好正常使用的生产线机器设备交给朱某某的自述,据此可认定,明泉××依约向其云××提交定作的设备后,其云××对设备进行了合格验收,虽然设备在使用中存在一定的故障,但尚属保修期间明泉××的保修范围,其云××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二,审查认为,1、虽然上诉人其云××在一审中提出要求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但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经合议庭评议后未予准许,并书面通知其云××,处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曾进行二次听证及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形成书面的听证笔录及庭审笔录,交参加听证及开庭的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到庭人员审阅签名确���,从上述笔录可知,原审法院对其云××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案外人朱某某的财产保全异议以及当事人、案外人提交的证据均已进行了听证及开庭出示、质证,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其云××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明泉××与原武义县其云休闲喷塑厂签订的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后明泉××依约向承继原武义县其云休闲喷塑厂有关权利义务的上诉人其云××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定作的设备,并经其云××验收确认合格。其云××虽已依约支付了部分设备款,但未能依约支付剩余款项,属对双方间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明泉××的请求��有关法律规定,判令上诉人其云××支付尚未付清的设备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在计算该未付清设备款项时计入税款,于法有据,处理得当。上诉人其云××提出的各上诉意见,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不予照准。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56元,由上诉人武义县××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育琴审判员 张蔚隽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凌烈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