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与章竹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章竹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11-1号原告: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63060-X)。法定代表人:邵卫国,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天熹,系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竹堂。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竹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7元,减半收取3,4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02元,合计5,876元,由原告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