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谢××,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81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王×。被告:谢××。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谢××、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王×、谢××、蔡××名下的财产(价值6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谢××、蔡××名下的财产(价值68万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琼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应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