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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谢××,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81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王×。被告:谢××。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谢××、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王×、谢××、蔡××名下的财产(价值6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谢××、蔡××名下的财产(价值68万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琼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应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