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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岩群力××厂与李甲、叶××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岩群力××厂,李甲,叶××,李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56号原告:黄岩群力××厂,住所地:台州市××区××街道王××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甲。被告:叶××。被告:李乙。被告李乙的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群力××厂与被告李甲、叶××、李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岩群力××厂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群力××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黄岩群力××厂负担。审 判 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