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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沃甲、沃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沃甲,沃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杨××。被告:沃甲。被告:沃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沃甲、沃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亚琴审 判 员  钟早根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