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许××,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被告:许××。被告: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