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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72号原告:浙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月××室。法定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幢。法定代表人:姜××。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审判员  黄智敏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迅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