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商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金××、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405-1号原告:叶××。被告:金××。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金××、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金××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悬浦村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进行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叶志宣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悬浦村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悬浦村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策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潘君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