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日宏与徐玲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日宏,徐玲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167号原告:金日宏,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新桥镇高翔工业区高风路2号。委托代理人:谈超,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洛南大学路1号。委托代理人:李江,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文桥乡均桥村十四组019号。被告:徐玲兵,省温岭市泽国镇塔龙村2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日宏与被告徐玲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日宏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日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