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杭州××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杭州××制××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839号原告:浙江××××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园区硖××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杭州××制××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38元,减半收取33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95元,合计5614元,由原告浙江××××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