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丽萍与宗露生、葛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萍,宗露生,葛英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34号原告:胡丽萍,市江东街道大湖头3组。委托代理人:余文峰,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露生,市稠城街道东方大厦19层1号。被告:葛英姿,苏溪镇教工路2幢24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萍诉被告宗露生、葛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丽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宗露生、葛英姿所有的坐落于东方大厦19-1号房屋一幢(权证号码:b00003303、b00003304)。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如遇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 凤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