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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75号原告: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楼。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董××、费××。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经济开发区水××青青路××号。法定代表人: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宁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邓晓敏 百度搜索“”